第一次執勤開槍就擊斃少年 警員判刑5月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追捕贓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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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贓車遭攔停又企圖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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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緊急開槍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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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中副駕駛座少年的頭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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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以少年對警員沒有攻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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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並無急迫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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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業務過失致死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桃園市警局對判決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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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劉是正當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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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所有員警合法用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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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會協助打官司爭平反。 桃園地院調查,劉政國(30歲)於105年1月21日凌晨,與二名員警巡邏經過楊梅區瑞溪路,發現失竊轎車,閃燈鳴笛警示,對方拒停、開車衝撞並加速逃逸,雙方在楊梅、平鎮、大溪等地高速追逐,後來成功攔截。贓車被攔停後,又試圖加速繞過警車逃逸,劉政國朝車子右側開槍,子彈貫穿右後車門玻璃,打中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送醫後傷重不治,家屬控告劉過失致死。劉政國在法院審理時供稱,當時情況緊急,懷疑車上乘客有藏毒或涉其他刑案才開槍制止,使用槍械並無不當。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贓車只是逃避檢查,並無衝撞警車或攻擊員警行為,員警當下並未遭到生命危害,而使用槍械應把握急迫性、必要性原則,也應該以侵害法益最小方式處理,以當時的狀況,員警應該放棄射擊,採其他方式逮捕,開槍已逾越比例原則,認定劉有過失。桃園市警員劉政國開警車追贓車、開槍打死少年,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5個月徒刑。圖/桃園地院法庭、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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