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包幼女未離現場 父未構成遺棄

戴姓男子把年僅四個多月大的女兒丟在老婆家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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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認為他躲在一旁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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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遺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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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戴姓男子把年僅四個多月大的女兒丟在老婆家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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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方依遺棄罪嫌起訴;戴喊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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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聯絡不上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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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擔心吸毒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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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報警後躲在一旁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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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遺棄犯意。桃園地院勘驗現場監視畫面,認定戴所言非虛,道德有缺失,但未造成女兒生命危險,判決無罪。檢方指出,戴姓男子(卅八歲)二○一五年十一月廿九日凌晨一時許,明知女兒才四個多月大無自救能力,卻將她棄置於妻子住家樓下後離去,涉犯成年人故意對於無自救能力之兒童遺棄之罪嫌。 法院審理時,戴辯稱沒有遺棄女兒的意思,是要妻子下來把她抱上去,但對方沒下來,所以自己才報警。警察到場後,他人在車上,距離女兒被放在大門的距離約十公尺,他因有吸毒,所以不敢看到警察,怕被臨檢,直到警車來了之後才離開。法院認為,戴將女兒留置在妻子住家樓下,直到附近鄰居、警方發現才離去,客觀上並不會導致女嬰生命有立即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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