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男子因好賭敗光家產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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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罹患口腔癌流落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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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再向二個女兒提告討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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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說「父親從未養過我們、家暴陰影至今猶存。」法官裁定二個女兒免除扶養義務。民法親屬編二○一○年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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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不肖父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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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父母虐待、傷害或遺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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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可能討不到扶養費。律師潘維成指出,父母對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在子女未成年時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可以減輕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可免除扶養義務。桃園地院家事法庭表示,法條上的「情節重大」,要依實際情況認定;實務上多半以父母經常虐待、家暴、亂倫、自幼棄養等行為;而「減輕扶養義務」通常是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仍有扶養,但因其他原因棄養,未達情節重大程度。桃園地院調查,這名男子十多年前因賭敗光家產後與妻離婚,五年前患口腔癌無法工作,他原本寄居大哥家,大哥過世後,他被嫂嫂趕出,流落街頭靠路邊舉廣告牌維生,每月有八千元收入,去年又因患肺結核,沒人願意雇用,他再度流落公園,被愛心團體發現安置,靠泡麵過活,他提告請求二名女兒付扶養費。法院審理時,這名男子承認年輕時愛賭,曾中百萬大獎,帶全家旅遊,他認為曾養育二女兒。他的前妻表示,他根本沒中過百萬,每次都是賭光才回家,要不到錢就對她家暴,離婚時女兒只有六、七歲,靠她辛苦工作拉拔養大。女兒們也表示,小時候只記得父親在家胡鬧、怒摔桌椅向母親要錢,印象最深的是「父親拿菜刀追殺母親」,她們怕到蜷縮成一團哭泣,「永遠忘不了當年情景」、父親從沒帶她們出去玩過。法官認定,這名男子愛賭、長期失業,又有家暴紀錄,離婚後未盡扶養責任,如要女兒扶養顯失公平,裁定免除女兒們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