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吳敏誠十九年前殺死女友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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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又當街槍殺擔任幼教老師的黃姓女友;他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三度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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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個月首度為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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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以二審法院未作科刑辯論撤銷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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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沒有自為判決絕非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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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再容許法官憑感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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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求高院建立完善量刑審酌辯論制度;也不代表最高法院以後不會判死刑。
最高法院指出,今後法院審理刑案,法官必須就刑法第五十七條被告科刑輕重標準逐一調查及辯論,才符合保障被告訴訟基本權的正當法律程序;「死刑案件尤應嚴格遵守,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吳敏誠案高院未踐行這項程序,撤銷原判決。
吳敏誠的律師尤伯祥表示,這項判決具指標意義也符合社會期待,將對一、二審法院產生指導作用,導正實務上法官忽視科刑必須辯論、僅憑個人感覺量刑的缺失。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肯定判決,她表示今後法官判死刑必須更謹慎。
吳敏誠被控於一九九三年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結識黃姓女友,因財務糾紛,於二○○九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她;檢察官起訴求處吳無期徒刑,一審照判,檢察官上訴後,高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沒有調查吳敏誠成長背景及生活狀況,就以吳手段凶殘、無教化可能性為由判死;吳敏誠已四十四歲,若判無期徒刑,至少得關三十年才能假釋,屆時他已是七十多歲老人,是否確實無教化矯正的期待可能性,二審完全未作實證調查,判決不夠完備。
最高法院也指出,檢察官起訴時求處無期徒刑,一審照判,檢察官上訴是否違反「禁反言」法律原則,攸關上訴是否合法,但二審法院未調查。
最高法院也批評檢察官上訴草率,上訴理由照抄一審法院判決書,只在後面附加「被告惡性重大,理應處死刑」等五十六個字,「檢察官是法律專家,上訴理由竟如此草率,等於沒有寫。」
小辭典/禁反言原則
法律上所謂的「禁反言原則」,指的是在訴訟中提出這項主張之後,就不能在同一案中提出不同主張。以吳敏誠案為例,檢察官起訴時對吳敏誠求處無期徒刑,一審法院也依檢方要求判決,檢察官就不可以改要求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