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昨(13)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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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如未達營所稅起徵點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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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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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前十年虧損可保留至以後年度扣除。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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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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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得將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但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營利事業當年度的所得額如未達營所稅起徵額12萬元,免徵營所稅,得參照財政部在1983年2月10日台財稅第31000號函釋意旨,無須將前十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並可將虧損保留至以後年度再扣除。舉例來說,甲公司截至104年度有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虧損500萬元,其辦理105年度營所稅申報時,未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的所得額為11萬500元,因為未達起徵額,無須扣除當年度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