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抽驗市售米粉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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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含米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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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非米製成。衛生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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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對「米粉」未明訂成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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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產品已標示其他食品添加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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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並未違法。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長蔡淑貞表示,米粉是一種品名,並非國家標準名稱,因此廠商可自行訂名。但基本上,品名與本質需相符,只要產品清楚標示品名、內容物、所含成分等,根據成分高低依序列出,並不違法。
蔡淑貞說,國家雖未對米粉成分定義,但我國家標準(CNS)有針對「純米米粉」及「調和米粉」訂定規範,要求業者若宣稱是純米米粉,純米、純米製作,應百分之百完全以米為原料,並經過糊化、擠壓等程序而製成細條,產品不得添加澱粉等其他成分;若是調和米粉,其中百分之五十成分必須以米為原料,再經蒸煮等程序製成,它可含澱粉、小麥粉或玉米等添加物,但產品包裝應明確標示各種成分。
不過,蔡淑貞說,雖然CNS屬於自願性規範,但業者如有標示不實情形,仍可依法處新台幣四萬至廿萬元罰鍰。
目前市售包裝米粉,若內容物成分有二種以上者(含兩種),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廠商針對品名、內容物、製造地址及聯絡方式等訊息,如果標示不明或不完整,可罰三至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