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車位打死人 判刑7年半、賠償383萬

台灣地狹人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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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糾紛常擦槍走火引發衝突。圖為停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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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無關。 記者曹馥年/攝影 分享 facebook 楊姓男子不滿鄰居七旬李姓老翁以機車占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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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後揮臂將李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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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李頭部撞擊地面身亡;楊犯後未完全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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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與家屬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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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均被判刑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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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需負擔四十三萬餘元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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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賠償李的家屬三百四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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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歲死者二○一五年十一月間用機車在家門前一處空地占位,方便小孩返家停車,任焊工的卅六歲鄰居楊姓男子酒後由妻子開車載返家,也想在該空地停車,下車把機車移走時被死者制止,兩人口角。楊妻見狀把車開往他處停放,楊原也準備離開,但死者要求必須把機車移回原位,楊不滿,以右手臂揮擊李的右下顎,造成李跌倒撞到頭,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楊被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他辯稱是李從後方拉住他後衣領,他伸手撥開,不是轉身毆打。法官認為楊身材壯碩,細故揮擊年邁瘦弱的李,犯後未完全坦承犯行,未與家屬和解,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死者家屬另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告訴,要求賠償李妻三百萬元精神慰撫金、子女各二百萬元慰撫金,及四十三萬餘元喪葬費,共九百四十三萬餘元。台南地院認定楊當時盛怒下轉身,猛力以右手揮擊李而造成意外,判處楊賠償李的遺孀一百萬元,子女各八十萬元,及全額喪葬費,共三百八十三萬餘元。雙方都不服判決金額而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慰撫金適當,駁回雙方上訴,全案仍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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