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區歐小姐問:菸酒稅法對於菸與酒之定義為何?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菸酒稅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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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如下:(1)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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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成品。依上開定義只對「菸製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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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菸草及薰菸葉等原料不課徵。(2)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所定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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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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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酒類管理。依上開定義除對「酒類產品」課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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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變性酒精」也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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