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凍肉強制標示 周二稽查

超市、賣場等通路販售的雞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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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起強制要求標示「冷藏肉」或「解凍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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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位也要明顯區隔。上路首日因遇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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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將自三月四日起針對九縣市、卅個通路進行全國大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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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規限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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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可依消保法最高開罰一百五十萬元,並得連續罰。
農委會畜牧處長江文全表示,冷凍、冷藏肉最大不同在保存期限,冷凍肉品可存放一百八十天到十個月,但若解凍後放在冷藏區,消費者買回家沒有馬上烹煮食用,甚至再放回冷凍櫃,不但肉品組織受損,也易滋生細菌。「冷凍肉」約比「冷藏肉」便宜約三、四成,曾有不肖業者將便宜、快過期的冷凍肉混充冷藏肉,賺取價差。
農委會畜牧處昨天派員訪視大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等地,指導大潤發、愛買、好市多、家樂福、頂好、全聯社等各大通路明確標示,絕大多數已依規定標示。台北市內湖大潤發「解凍肉」櫃位不明顯,已允諾將明顯區隔。
大潤發生鮮冷藏區經理許斐雯表示,店內僅一款美國棒棒腿,因一箱廿公斤必須解凍分裝,以「解凍肉」形式在冷藏區販售,即起會以明顯隔網分開。
江文全說,「冷藏肉」應維持在負二度到七度,「冷凍肉」應維持在負十八度以下,如果將冷凍肉解凍後,置於冷藏室或室溫之下,則應標示「解凍肉」;「解凍肉」、「冷藏肉」櫃位應明顯區隔。
農委會表示,三月四日、七日、十一日展開全台大稽查,違者要求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情節嚴重可要求停產,限期未改善則可處六到一百五十萬元;若台灣優良農產品(CAS)冷凍、冷藏雞肉標示不實,則可罰三至十五萬元,嚴重者可撤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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