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蔡姓機車騎士2013年7月在新莊堤外便道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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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斷左腳小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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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控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未及時修補路面凹洞害他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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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國賠3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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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事發逾2年才提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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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期限遭法官駁回。蔡姓男子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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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新莊堤外便道有處約5平方公尺大、13公分深的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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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設置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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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不慎駛入凹洞摔倒,造成左腳第四腳趾骨折無法彎曲、第五趾斷趾。蔡指出,因喪失勞動能力,依月薪及尚可工作35年9個月計算,求償204萬元;事後承受肉體痛苦及精神折磨,求償精神撫慰金80萬元;加上醫療看護費、機車修護費等,共求償約301萬元。高管處指,警方發現地面煞車痕跡超過38公尺,研判行車速度至少高達80公里,但該路段限速僅30公里,蔡男可能超速2倍以上,為嚴重超速。蔡將自身陷於危難,國家應無責任賠償如此冒險的行為。新北地院法官判決指,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必須行使,不行使就自動消滅,蔡男2013年7月摔車,去年10月才提訴訟,距事發時已逾2年,因此駁回此國賠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