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騎車經過桃園憲兵訓練中心後門道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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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路燈、摔車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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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龜山鄉公所將路燈設於路面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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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路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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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求償;一審認為婦人轉頭看同路段另起車禍才自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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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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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認為,路燈緊鄰道路確有危險,改判鄉公所賠償139萬餘元。
婦人表示,該路燈沒有設置反光標示,她閃避不及才撞上致受傷,領有中度肢障手冊,更因此失去工作,鄉公所應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慰撫金共400萬餘元。
桃園地院法官勘驗監視畫面,認定即使路燈設置或管理欠周和婦人車禍無關,判鄉公所不用賠。但高等法院法官認為,該路段設有交通標誌,也有公車通行,路燈設置標準應適用公路用地法,依規定路燈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不過,婦人沒專心騎車應負70%責任,判鄉公所賠償13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