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婦人逮到丈夫和小三光溜溜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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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2人都被判刑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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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沒向丈夫和小三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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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卻反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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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她抓姦強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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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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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判賠1萬元。
賴姓婦人說「抓姦的沒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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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的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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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那有公道,真是二度受害」。
法院指出,一碼歸一碼,不能混為一談,抓姦手段不當,確有侵害自由權,不過賴姓婦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還未消滅,可以向丈夫及情敵求償,如果打官司,可能獲較多的賠償。
檢察官指出,抓姦過程可能因方法不當、情緒激動、氣憤而觸法網,如偷裝針孔涉及妨害秘密,強行闖入、強拍照片、打人、禁止小三穿上衣服等,都可能構成妨害自由、傷害罪,被抓姦的一方也可以提告和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