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男子載女友的女兒參加工作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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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後載她出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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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給她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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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車停偏僻巷道對她說「讓我摸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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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將女方上衣掀起親吻摸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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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被害人褲子時她說「麥啦(台語意指不要啦)」仍遭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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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雖堅稱3千元是「車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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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親吻摸胸也沒說不要,以為對方說不要是說著玩的。不過台南高分院法官不採信,以「對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處有期徒刑5年,仍可上訴。被害人供稱,母親與被告是多年男女朋友,她因健康欠佳工作不好找,事發當天是「阿伯」載她去面試,結束後說順便載她去遊玩,卻將車停在一處巷道,進入車後座對她說「給阿伯爽一下」,她以閩南語表示「不要」,仍先後遭強行摸胸,進而強脫衣褲,雖一再說「不要」,並以腳踢等方式拒絕,仍遭強壓性侵。 被害人事後由家人陪同到醫院驗傷,除鼻部挫傷、處女膜有受傷血痕及顏面部有傷痕,提告性侵。被告辯稱「以為她拿了3千就是同意與發生性關係」,且強調起先她都沒有拒絕,「一開始我摸她的胸部跟她玩,她都沒有把我的手撥掉,插入時她說「嘜啦」以為是在跟他玩,最後她大聲喊了「我不要」後,就將陰莖拔出沒繼續做,沒有要性侵。高分院合議庭表示,被告辯稱案發當日,已先給付被害人3千元,並表示要與被害人A女做愛,女方並未拒絕,可見是先經同意後才與對方性交,並未性侵。不過被害人供稱被告平常也會給她錢,有時給兩千元,過年或生日也會包紅包給她。案發當日被告給她3千元,是要給她買衣服用的,拿錢給她不是要跟她發生性行為,也沒有問她是否要跟他發生車震。合議庭認為被告給女方3千元是做為買衣服及零用,「而非做為性交之對價」,若被害人確因3千元同意發生性行為,「豈有性交完畢隨即求救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之理」。合議庭也無法接受「若要強制性交,又何須給3千元,不願與被告性交,何以收下3千元」的說法。審理後依刑法第221條第一項判5年徒刑。該法條明訂「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洪姓男子自認給對方3千元、摸胸沒拒絕就是同意車震,硬上遭判刑五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