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非走失即傷 棄養判刑

楊姓男子先後認養三隻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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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它們不是重傷就是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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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他未善盡飼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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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棄養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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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他有期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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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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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這是台北地院認定棄養動物判刑的首例。
判決指出,住台北市萬華區的楊姓男子(卅八歲),去年三月上旬透過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向鄭姓女子認養一隻雪納瑞犬,帶回住處養了約兩個月,這隻狗就被人發現在萬華區一所國小旁,全身多處骨折。
楊姓男子去年六月上旬又透過網路,向新竹林姓女子認養一隻雪納瑞犬,兩個月後又走失,至今音訊全無。他去年九月向新北市動保團體領養一隻混種犬,去年底又被人發現流浪街頭,臉部及身體有嚴重蜂窩性組織炎,經台北市動保處救援才保住性命。
動保處根據狗的晶片得知飼主是楊姓男子,深入追查發現他先前曾認養兩隻小狗,結果一隻受重傷、另一隻下落不明,將楊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罪嫌移送法辦;他承認自己照顧三隻小狗不周,因虐待動物部分缺乏具體證據,檢方只認定他棄養。
台北地院法官指出,楊姓男子認養小狗後,不妥為照顧撫養,竟在認養短短兩個月內就隨意棄養,且半年內接連棄養,不但不尊重生命,還造成環境問題,行為實不可取。
台北市動保處長嚴一峯說,飼主養寵物應量力而為,如果沒能力照顧寵物,應轉送給親友飼養,或請民間動保團體轉介,也可以送交政府的動物收容所,不可任意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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