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廣告設計業員工吳姓女子日前談妥跳槽條件,
,離職後卻遭新公司爽約不聘用,
,失業3個月,
,憤而向勞工局投訴,
,經勞資協商獲賠5千元。律師建議,
,想跳槽與新雇主簽約或保留文件,被「放鴿子」才能主張薪資給付。法律扶助基金會楊姓諮詢律師說,吳女有雇主函文,足以證明雇傭關係已成立,以民法而言,吳女主張薪資給付並無不可。,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