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遭爽約 有函文…獲賠5千元

新北市某廣告設計業員工吳姓女子日前談妥跳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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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卻遭新公司爽約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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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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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而向勞工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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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勞資協商獲賠5千元。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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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跳槽與新雇主簽約或保留文件,被「放鴿子」才能主張薪資給付。法律扶助基金會楊姓諮詢律師說,吳女有雇主函文,足以證明雇傭關係已成立,以民法而言,吳女主張薪資給付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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