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違法搜索 查獲槍毒判無罪

瑞芳分局去年到桃園抓槍砲犯蔡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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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持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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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屬違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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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蔡無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十多名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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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未報請指揮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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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到桃園蔡姓男子家中搜索;雖查獲槍毒,但蔡主張警察違法搜索,員警也交不出蒐證畫面,法官最後認定警方違反程序搜索,判蔡無罪。法官直批警方架空檢察官許可、法官核發搜索票權限,強調我國非極權警察國家,為了導正警方執法觀念,違法搜索、扣押之物均無證據能力。 根據調查,當天瑞芳分局偵查隊到場,先在蔡房間桌上查獲毒品,逮捕蔡後再於走廊鞋盒找到一支改造手槍、一顆霰彈及一支槍管,將他依毒品、槍砲罪嫌送辦。蔡承認持有毒品,但否認持有槍彈,他說當天警員沒有搜索票,是見他車停在樓下,胡姓警員打電話要他移車,趁他開門衝進屋內。蔡表示,警方以他是「毒品治安人口」名義,進屋找到毒品直接抓人,但毒品放在房間桌上,不是一進門就能看見,他並沒有同意警察入屋搜索,這跟戒嚴時期警察治國一樣。辯護律師則指出,就算警方合法查獲桌上毒品,也無理由附帶搜索,查獲遠在走道上裝有槍彈的鞋盒,當時沒有情況急迫、同意搜索,查獲過程不合法。胡姓員警說,當天休假收到情資,得知蔡男持有槍毒,發現蔡的車輛後「技巧性」撥電話,並表明身分進屋查獲槍毒;胡強調,「是因怕槍被蔡帶來帶去,就不先聲請搜索票。」還說是蔡男同意讓他們進去。不過蔡否認,也未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屬同意搜索,警方事後提不出搜索錄影畫面證明;法院審酌後,認為員警行為不符逕行、附帶搜索要件,認定是違法搜索。判決指出,本件未有緊急或不得已情況,警員仍執意違反程序搜索,嚴重影響憲法保障蔡男身體自主、隱私權。蔡已先被查獲毒品,剩下的槍彈無立即滅失可能,警方再聲請搜索票也無困難,是明知違法仍故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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