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大選因為綁了十案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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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票所從早上開始就大排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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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投票截止時間還是大排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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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隊伍後方壓陣。記者陳柏亨/攝影 分享 facebook 由於公民投票法在今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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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的門檻已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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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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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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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通過。」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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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鳥籠公投已成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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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的訴求和蓬勃發展的公民運動,已成為在政黨政治和代議民主之外另一個重要的競爭場域,對台灣的民主深化和政治轉型,勢將帶來積極的影響。但事先未料到的是,在號稱「公投元年」的投票中,中央選舉委員會自身卻成為政治滋擾的亂源,這真是匪夷所思!從故意挑剔公民連署的效力到阻撓公投案成案,再公然違法、對抗行政法院的判決,乃至中選會主委在立法院中荒腔走板的表現,實在可說是既失格、又荒誕,真的令人扼腕。 在今年十項公投案中,除了同婚議題的動員和反動員,以及能源政策的另類選擇外,最受矚目的是「東京奧運正名案」,要將台灣之名帶進奧運會。但政府卻在國際奧會的善意警告後,改口宣稱這不過是「諮詢性公投」,即使通過了也不必強制奧會將中華台北改名為台灣,以保障運動員的參賽權。但這一解釋究竟是根據何項法源呢?公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其適用事項包括:「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換言之,無法定的強制力、具備大型民意測驗性質的諮詢性公投,不在我國法制規範之列。這說明中選會並未盡到執法與把關的任務。這不但是違法失職,而且浪費公帑,還將嚴格的審核程序當成兒戲。為什麼中選會竟然可以對「以核養綠案」百般刁難,卻對此案又如此寬待呢?一個標榜獨立自主的政府機關在面對公投案時竟然曲解法律,而且執法標準不一,不是過度嚴苛就是輕率以對,真是扭曲法治精神,讓人莫名所以!除了法制爭議外,中選會執行力也備受國人質疑。多達十張公投票竟然只安排幾個有限的人力處理,難怪會造成人流堵塞,在各地造成排隊人龍。所幸的是,民眾已普遍具備民主素養,只抱怨投票的效率太低,卻未造成嚴重的紛擾,這實在是不幸中的大幸。但中選會所託非人,貽誤大家寶貴的時間,已為國人所共睹。除了上述的缺憾外,對於立場南轅北轍的公投案,難道中選會在審核時,就不能事先進行整合嗎?為什麼,一定要對指向同一議題的公投案,同時投正、負兩次票?這難道不是資源和人力的浪費嗎?如果不同的公民投票的結果是彼此衝突,最後是請大法官會議另行解釋,還是要看不同公投案的最後得票數來做決定?這種執法上的疏忽和卸責,是不容忽視的。這次選舉和公投,是台灣民主發展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民主鞏固的表彰和人民力量的具足展現。但中央選委會在執法上的缺失與維護獨立性上的嚴重不足,卻是不容寬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