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心臟病史的高雄王姓男子3年前開車載妻子南下祭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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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急性腦中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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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衝撞停等紅燈的4輛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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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2死2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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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以他早已無法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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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1年8月徒刑。全案上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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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認定他屬高危險群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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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改口認罪、與1名死者家屬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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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1年5月確定。判決指出,王姓男子(46歲)2011年間急性心肌梗塞、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送急診,一度發出病危通知,經心導管、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及支架置放手術後撿回一命,但2014年又被診斷心臟衰竭導致下肢水腫、心收縮功能僅剩25%,為重度心衰竭者。 不料,王仍於2015年7月9日下午開車載徐姓妻子,沿鳳山區鳳頂路往北行駛,前往屏東縣恆春鎮祭祖,卻剛出發不久,他就急性腦中風,在鳳頂路上新竹物流大門口前方的紅綠燈未踩剎車,猛撞等紅燈的4輛機車,造成陳女(40歲)、邱女(66歲)多處骨折及出血,送醫休克不治,另黃姓男子(64歲)、張姓婦人(60歲)全身擦挫傷。王姓男子審理時辯稱開車前自認沒有不舒服,也不知心血管疾病會有急性腦中風的風險,有死者家屬得知他的情況,痛批「生病不要開車」,要求從重量刑,一審判他1年8月徒刑。王上訴後,雖堅持案發前身體並無異狀,二審合議庭依病歷資料,認定他本身因心臟病,已屬急性腦中風、腦血管疾病高危險群,造成2個家庭破碎,過失重大,不採信他說詞,但考量他已和陳女家屬達成和解,且審理期間認罪,因家中靠妻子賺錢,有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經濟狀況不佳才沒和其他受害人調解,依過失致人於死罪改判1年5月,全案確定。王姓男子有心臟病史、屬於腦中風高危險群仍涉嫌開車上路,在鳳山區衝撞機車釀2死2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5月確定。圖/翻攝自Google map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