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採尿獲無罪 法官:盼警勿違法侵人權

高市警局前鎮分局員警去年1月攔查涉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的李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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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李為毒品列管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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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進一步帶回派出所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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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有安非他命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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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施用二級毒品罪送辦並起訴。但李姓男子審理時稱沒同意採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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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認為警方當下沒告知能拒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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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報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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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違法取證無證據力,判李無罪,可上訴。法官認為,「毒品調驗人口」分為定期、隨時採驗,定期採驗需由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到場,隨時採驗則是有事證懷疑有施用毒品才進行採尿,若尿液採驗人傳喚不到案或到場拒絕採驗,警方需報請檢察官許可,才能強制採驗。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曾持有二級毒品被判7月徒刑定讞,2017年6月1日出監,但2年內仍得接受定期驗尿。2018年1月28日晚間8點45分許,他在前鎮區佛公路、后安路口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遭攔查,警方發現他為毒品列管人口,帶回採尿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警方遂法送辦。李姓男子開庭承認吸毒,強調員警沒告知他有權利拒絕配合驗尿,員警更說「沒驗尿不准離去」,他不得已只好跟著回派出所,無奈表示「我有用毒品,怎麼可能同意自願配合驗尿」。法官指出,採尿是身體檢查處分,屬於干預人民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除非人民同意,否則要有法律依據;當時值勤楊姓員警證稱,採尿前沒告知可拒配合,「只告訴李姓男子要採尿,問他要不要」。合議庭認為,李姓男子有很大心理壓力,不得已才配合警方,即使警詢筆錄記載李姓男子對攔檢、採尿過程皆無疑慮,尿液採證欄也有李親自簽名,難認定李是真摯同意。法官認為楊姓員警等人沒有取得李姓男子同意採尿,又沒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手段已違法,對李姓男子侵害程度大於查緝犯罪的公共利益,檢驗報告排除證據能力,而除此證據外沒有其他能補強證明李涉吸毒的事證,判李無罪。法官也說,施用毒品後幾天仍可從毛髮或尿液驗出毒品反應,警方大可發通知書請李姓男子到案接受調查,再報請檢方核准採尿,若他未到也可聲請拘票、強制採尿;盼員警心生警惕,深引為誡,勿以違反法定程序方式,侵犯人民基本權利。高雄李姓男子因騎車未戴安全帽被攔查,警方發現他為毒品人口,進一步採尿,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違法採尿,排除檢驗報告的證據力,
判李無罪,可上訴。圖為安非他命,與本案無關。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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