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翁嫌轎車駕駛座起出戟型、鉤型兩把銳利器械。 圖/警方提供 分享 facebook 台南警員劉耿銘昨天查捕通緝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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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對方開車拒捕夾住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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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支援警力開槍擊斃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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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資深員警認為劉犯了「不能把身體探進盤查目標車裡」大忌;不過警政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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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與執行逮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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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為遏止嫌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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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可能暴衝傷及一般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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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採取必要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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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必要性。資深員警說,警方戰技訓練守則,就是不能把身體探進盤查目標車裡,員警如把上半身伸入對方車內,想控制方向盤或拔取鑰匙,一不小心會遭拖行受傷,身上槍枝等裝備也容易掉落,使自己身陷危險環境。 警政署說,本案執行查緝的員警,在執行勤務前已確認對方是通緝犯,屬於逮捕程序,與一般路檢盤查有別;員警為遏止通緝犯逃逸,與犯嫌在車門已打開之際拉扯,欲取下犯嫌鑰匙,屬逮捕通緝犯之必要強制手段。此作為一方面也是為了阻止犯嫌逃竄時可能暴衝傷害一般用路人,有其必要性。警政署強調,現行盤查攔檢人車雖有原則性規定,但同仁執勤必須面對不同危急狀況,員警執行逮捕應依現場狀況機警反應處置。資深員警則認為,依警方標準程序,盤查可疑車輛時應站在接受盤查車輛駕駛座左後方,一方面隨時監控對象,對方想轉身攻擊也難出力。這件事顯示年輕員警充滿工作熱情,但經驗似乎差了一點,希望大眾不要太苛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