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台水泥在國有礦業用地租約終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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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土地復整期間開挖的礦產運出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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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5488萬8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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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追討不力遭糾正。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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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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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與國稅局合作積極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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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已會商經濟部、農委會水保局研謀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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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此種狀況再度發生。國產署表示,針對建台水泥不當得利,已委請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追收受償約60萬元,餘未受償部分將換發債權憑證。國產署南區分署已函請高雄國稅局提供建台水泥最新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7年營業稅申報及核定資料,將積極辦理後續追償事宜。 依行政院函示,國有礦業用地訂約或續租時,應繳交按租賃礦業用地市價三分之一計算的擔保金給出租機關,作為回復土地原狀的擔保金。現行國產署訂定的國有礦業用地租賃契約書,已通案明確約定土地實施復整及防災措施的擔保金,僅得以現金、不動產設定抵押或公、民營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等方式繳納,避免發生承租人提供的本票逾法定請求權時效。為強化國有礦業用地租案的履約管理,國產署表示,已於去(107)年1月及7月邀集經濟部、農委會及地方政府等開會研商,決議國有礦業用地租賃期間,將每半年函洽礦業主管機關提供礦區監督檢查結果,以有效控管礦業用地承租人在於採礦期間即依水保計畫復整,並於租賃終止前完成復整工作,以保障國產權益。國產署為礦業土地管理機關,發現建台水泥在國有礦業用地租約終止後,將土地復整期間開挖的礦產運出牟利,卻延宕多年才對建台水泥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在一審勝訴後也無聲請假執行,導致二審判決確定後,建台水泥的負債已大於資產。國產署坐視權利蹉跎,損及國產權益,遭監察院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