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案簽結 馬英九仍未解脫

前總統馬英九因國民黨黨產三中交易案遭台北地檢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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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表態力挺馬英九。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前總統馬英九因三中案遭起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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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昨北檢針對大巨蛋案因查無實據簽結。只是以此措施為偵結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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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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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代表馬前總統就此解脫。在檢察實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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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會根據犯罪嫌疑程度高低或告訴人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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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為偵字與他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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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屬偵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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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才是被告,若為他字案,就只能以關係人視之。如此區別的結果即是於偵字案的被告,才享有刑事訴訟法的緘默權與辯護權等保障,若屬他字案的關係人,則無法享有這些權利。 尤其在被檢察官以關係人傳喚訊問後,若其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仍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當場逮捕後向法院聲押,這必然是突襲,並使當事人受偵訊時有律師在場的權利完全被剝奪。這種檢察官主觀來決定被偵訊者地位的作法,實嚴重違反人權保障;且偵字案與他字案區別的影響還不止於此,因案件查無不法,若屬他字案,就以簽結為終。而在刑事訴訟法僅規定有不起訴與緩起訴處分下,簽結就屬於法律上的違章建築,以致有正當性的問題存在。又依刑事訴訟法,案件一經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僅在有新事證時,才能再行起訴,而因簽結於法無據,就無此等實質的確定力,也代表只要檢察官願意,仍可隨時偵查、起訴。就大巨蛋案來說,涉及的是台北市政府屢屢變更營運契約及將營運權利金歸零等,有利於遠雄、卻不利於北市府的行為,馬前總統有否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圖利罪。其中,最具爭議的免除營運權利金之事項,在有北市府廉政委員會提供的會議錄音為證下,似為檢方最有利的武器。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只言明簽約時應依據個案記載權利金,卻無明文上、下限。且此等契約被界定是私法關係,任何權利金的約定,即便下降至零,也會被認為是私法自治的領域。且就現實運作,國內BOT案未有權利金約定者,亦所在多有。更重要的是,這些錄音內容,皆屬傳聞證據,根本無法提出於法庭,更遑論能證明什麼,也成為北檢簽結的重要原因。唯若將來,情事有變,亦未嘗不可重啟調查與訴追,就很難避免檢察官,以簽結與否來為政治服務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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