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出收養制度前年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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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出收養前須有媒合機構評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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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親戚約定收養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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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難認同媒合機構的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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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評估報告會影響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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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出收養關係在法與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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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喜兩樣情。
孩子權益優先
屏東縣一對夫妻結婚多年無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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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與家人討論後私下約定收養弟弟的大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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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姪女十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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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人到法院聲請出收養,媒合機構社工員訪視發現,姑姑收養後要送孩子出國念書,媽媽不捨與孩子分離,而且小孩不想改變姓氏,評估認為無出養必要。
法官認為出國因素,確實可能造成為未來雙方上演「搶孩子」戲碼,不利小孩權益,駁回聲請。
收養夫妻上訴指出,他們與姪女情感深厚,且家庭經濟可讓姪女有更好的生活。二審法官認為,教養觀念不一致對孩子有害,且女孩的妹妹曾問法官「為何不是我被收養?」法官判斷姊姊出養造成妹妹心裡不平衡,仍判決駁回。
家庭和諧重要
另一起案件,二審法官未採納媒合評估報告,讓當事人喜極而泣。
屏東縣陳姓女子的母親卅多年前過世,臨走前交代陳女要好好照顧弟妹,她毅然與已論及婚嫁的男友分手,姊代母職扶養弟妹長大,弟弟為感謝姊姊犧牲青春,把十三歲么子過繼給姊姊。
去年八月陳女聲請收養,社工員認姑姑收養姪子是為延續香火,對收養人不公平,法院也據此駁回。
陳女不服而上訴,二審法官發現,孩子非常希望與姑姑當母子,且孩子已滿十八歲的哥哥也認為,姑姑年輕時犧牲自己才讓陳家有好的生活,弟弟被姑姑收養是最好的狀況。法官認為,陳女的奉獻是家庭和諧重要因素,判收養成立。
社工人員說,基於專業,希望能為孩子找到合適的成長環境,如果只是為傳子嗣收出養,目前評估報告幾乎大都是不建議出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