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成立辦事處成本低?若涉營利性銷售活動恐課重稅

依據大陸稅務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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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因為沒有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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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僅以其經費支出按照15%的核定利潤率換算「收入及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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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納當地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由於辦事處維繫成本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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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被台商用來做為潛在業務版圖拓展的試金石。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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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的正式名稱為「常駐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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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可從事與總部產品銷售相關之聯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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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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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產品推銷或簽訂合同。 任之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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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辦事處逾越規範從事銷售活動,依工商部門之相關法令,將會存在被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的風險。此外,稅務上亦將衍生被視為台灣總部「機構場所」的可能性。大陸辦事處若被視為台灣總部的「機構場所」,縱使相關銷售收入認列在台灣,大陸稅務機關仍有權課稅。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會計師劉中惠補充,實務上,銷售聯絡活動與產品業務推銷間之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以往不少客戶認為只要用台灣公司名義簽約、不在大陸接單,就可避掉大陸那塊業務所得問題。然而,在近年國際稅務查核趨勢中,主管機關多採用實質重於形式的概念,若促使交易成立的大部分行為均在大陸進行,實質上即已涉及營利性銷售活動,大陸稅務機關就有權課稅。劉中惠進一步表示,影響所至還可能關乎赴陸支援辦事處業務的總部相關人員的個人稅。一旦大陸辦事處被視為台灣總部的機構場所,不論赴陸人員的出差天數是否滿90天,即需就台灣給付相關部分薪資所得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台商積極深耕大陸市場時,以辦事處型態經營不見得是最具稅務效益的方式。除了允許從事的活動先天上有諸多限制外,辦事處也是稅務機關目前查核重點之一,因此不少外商已紛紛將其辦事處轉換為新設子公司。劉中惠建議,決定採用哪種型態設立前,台商宜就總部及大陸當地相應的人員、功能配置及交易安排等環節,與其衍生之各項影響,預先進行充分評估,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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