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桃園裝潢公司擔任會計的陳姓婦人,
汽車椅墊
,三年前騎車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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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頭好奇看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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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駛出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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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撞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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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創傷姓腦損傷併顱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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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視力受損、左半身偏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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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中度肢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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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失去工作。
婦人認為路燈設置緊鄰路面邊緣,
噴霧機
,違反道路安全規定,向桃園龜山鄉公所請求國賠463萬餘元。桃園地院一審認為,即使路燈設置或管理欠周,和婦人車禍無關,判婦人敗訴。婦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二審法官審理認為,路燈沒有設置在路肩外側邊緣,龜山鄉公所應負違失責任,路燈和婦人車禍受傷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審酌車禍主因是婦人沒有專心騎車,應負70%的過失責任,最後判龜山鄉公所賠償139萬944元。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