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示範區確定設下「高規格減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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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台商、外資、個人投資與外籍專業人士;減免範圍集歷年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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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所得稅、關稅、貨物稅等多項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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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國庫一年釋出減稅利益5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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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目前產業創新條例減稅規模的三到四倍。
自由經濟示範區將採特別條例立法。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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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租稅待遇優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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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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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無限期減稅。特別條例的施行期限規劃要以十年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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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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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減稅條款的優惠期限最長三年,部分甚至只有「一次性免稅」的機會,但多數均打破過往租稅獎勵的框架,創下前所未有的先例。
其中,最優厚的減稅待遇,首推台商及示範區內企業自海外匯回的股利、盈餘,投入示範區從事實質投資,即可享有完全免稅的優惠。
據瞭解,這項減稅利多雖然只有「一次性」機會(即符合投資條件者,匯回盈餘可免課17%的營所稅,或20%最低稅負所得稅),卻是部分長期隱匿海外的避稅資金的「大赦條款」。官員說,藉由回台投資經濟示範區的機會,將可完全擺脫再被追稅的風險。
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租稅優惠,還包括「敗部復活」條款,已隨促產條例落日的「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此次再在經濟示範區中重生。依據設計,「國際籍跨國企業」選擇在台設立區域營運總部,設立三年內,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的收益,匯回台灣進行實質投資,其營所稅率即可自17%降為10%。
在自由經濟示範區投入高度創新研發的企業,其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適用年限,也比國內一般企業或其他經濟特區的企業為長。區內企業可以長達三年,抵減率15%,各年度可抵減限額則為應納營所稅額的30%。
自由經濟示範區提供租稅優惠的對象,還包括外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