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爭議怎解?交部:租賃車轉計程車 Uber派遣

公路總局擬定的「Uber條款」引發租賃業及Uber的反彈。 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交通部二月廿一日預告俗稱「Uber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一○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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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計程車、租賃業對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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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支持的乘客也升溫對立。交通部政次王國材上周分別與計程車、Uber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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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九千多輛租賃車轉為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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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仍可透過Uber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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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後天再與租賃業者溝通。王國材昨受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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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立場是「Uber可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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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派遣的「產品」,計程車、租賃業須符合各自法規。對於雙方爭議,他則指「已有收斂」。 「Uber條款」最大爭議在限制小客車租賃業透過App媒合載客,每趟次需達一小時以上,等於幾乎排除與Uber合作的生意;其餘還有載客車輛不得巡迴,需返回公司再前往載客等規定,若法令生效,形同判Uber死刑。草案預告期至四月廿六日,各方尚未取得共識。小客車租賃業近來希望交通部在公路法增訂「網約多元小客車」,讓小客車租賃業除了既有的汽車租賃業,另成立「約租車業」,採網路叫車、電子付款、不裝計費表,並在搭車前確認車資,業者訂價。計程車業則認為,交通部推出「多元化計程車」已符合上述「網約車」型態。但Uber認為,經營多元化計程車,須先登記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但Uber屬於與車隊合作的派遣台系統商,其浮動費率更接近自由市場的「各取所需」,就像購買機票、飯店有淡旺季之分,為何交通運輸就不能以市場供需為依據?王國材說,Uber除了與九千多輛租賃車合作,另與一千多輛計程車合作推出「Uber Taxi」(透過Uber派遣平台預約計程車),由於目前Uber與租賃業合作,已有如計程收費,修法是為明確區隔兩者,以時、日計費。如此一來九千輛租賃車可能加入計程車客運業,可採多元化計程車模式,車身也無需漆成黃色。民眾若要搭乘超過一小時的車程,可透過Uber媒合租賃車,若只是短程路途,再透過Uber媒合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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