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做出大部分合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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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團體表達不滿。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軍公教年改釋憲的系爭法律共有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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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條文約三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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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八位立委聲請釋憲的爭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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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於憲法所楬櫫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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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憲法制度性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有所牴觸的相關條文。玆舉釋字第七八二號解釋文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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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楬櫫系爭法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同法第四條第六款、第卅九條第二項規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同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卅六條、第卅七條、第卅八條及第卅九條第一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惟聲請釋憲之爭議條文係以第卅六條至第卅九條為主要訴求,大法官卻僅用第七一七號解釋理由書第四段第二節:「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為系爭法律辯護,而不理會第五節:「況且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存,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核諸上開說明,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乃立法者明知月退休金乃屬法律位階保障權利,請領權利期限等同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性質,於核定退休生效日期法律關係即告完成確定,而公保優存系爭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位階,卻瞞天過海暗渡陳倉,自行延引據為制定系爭法律的立法理由,將業已終結之退休事實及政府應履行給付義務的法律關係視為不真正溯及既往,以致產生月退休金給付範圍可以溯及既往加予變動等錯誤認知。大法官們竟然見樹不見林而為系爭法律護航,仍舊引用釋字第七一七號解釋理由書之片斷言詞,做出摧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踐踏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文。另對第六十七條建議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給付標準,是有解釋等於沒解釋;對第七十七條解釋宣布為違憲條文,乃社會民意反映雙薪肥貓宜加限制條款卻立即失效。總之軍公教年改釋憲,如此倉促而避重就輕,實在令人啼笑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