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謝姓男子去年4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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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著灑水車到瑞芳逢甲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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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車上設備抽取一旁的田寮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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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帶回工地作為灑水洗車用途;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提出蒐證照片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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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謝辯稱說「不知道不能收溪水」;檢方認定事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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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竊盜罪嫌將他起訴。起訴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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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男(37歲)當天早上7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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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著登記王男所有,靠行某工程公司名下的灑水車,跑到逢甲路旁的田寮河,以車上機械設備,抽取溪水貯存灑水車上,並帶回工地灑水、洗車之用。水資局提出現場照片4張,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發,檢方傳謝男到案偵訊時,他雖坦承有開車抽水,但矢口否認有何犯意,辯稱說「我不知道不能抽取溪流的水」等語,檢方今偵查終結,依竊盜罪嫌將他起訴。但抽取溪邊河水遭起訴,難道民眾擷取溪水回家泡茶也會觸法嘛?律師林富貴解釋,法律上有所謂微罪不舉,如隔壁的薔薇花漂亮我偷拔1朵,河水清澈我挑1擔泡茶,雖然都成立竊盜罪,但侵害法益太小,檢察官會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然而,以本件來看,謝男抽取田寮河水,作為灑水、洗車之大量使用水,侵害法益並非微小,遭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並非不當。林富貴舉例,實務上在基隆河徒手撿黃臘石不犯法,但是以機械設備挖取,就成立竊盜罪,因此本件檢察官認為抽取大量水,且以機械為之,又供營利使用,以一般民眾拿水泡茶完全不同,也請大家不要誤解。謝男開灑水車到瑞芳田寮河,抽取溪水回去洗車、灑水,經水資局告發後被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圖/擷取自google map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