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勤富/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李劍非/哈佛大學法學碩士、律師
近日爆出大統市售橄欖油混摻銅葉綠素染色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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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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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發現業者數度透過自行偽造之抄寫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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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矇騙GMP過關。層出不窮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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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稽查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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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後之救濟亦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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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是否只能坐以待斃?
兩公約施行法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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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亦已於許多解釋中直接援用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依照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二○○○年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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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必須保證安全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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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消費者免於受到食物製造商對健康權所帶來之傷害。
檢視我國目前食品衛生安全的機制,是否符合憲法對於人民健康權保護之要求?無論是行政、刑事或民事追懲責任,皆僅係對「終端產品」之事後究責機制;而現今食品製造工業化,國際貿易及食品科技更使得食品供應鏈綿長複雜,若無法落實針對「製造過程」之事前監督查核,難以期待對於不肖食品廠商發揮嚇阻力。
美國二○一一年修訂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授權政府審核通過符合專業認證資格之第三方,對於食品之安全有稽查及認證之權力。考其修法源由,乃消費者往往無法從食品本身確認安全性及是否使用違法添加物等資訊,而僅能倚賴對業者之信任,極容易造成業者便宜行事,使食品安全市場失靈。透過第三方稽查認證,可彌補消費者採購時資訊不對等的問題,強化業者注重食品安全之誘因。
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而訂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等準則,並同條第五項授權政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且於必要時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我國現雖有民間之食品GMP認證機制,但包括自願參加性質、專業人員不足,以及缺乏GMP以外其他認證機制等皆係問題。
而根據報載及工業局表示,大統生產疑似添加毒素的產品,其實未得GMP認證,說明GMP於檢驗食品安全問題上,仍有把關的能力;而大統十七項產品能獲得食品GMP認證之原因,乃因業者偽造油品製造配方,吾人尚不能因業者非法詐騙行為與標示不實,即全盤否定GMP認證之公信能力。
政府對於人民健康權之落實及維護責無旁貸,維護全民健康利益,除了宣示加強督導外,就從推動強制第三方專業認證機制做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