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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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一審作出無罪確定判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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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檢方未能舉證馬有操縱、指揮的違法事證;合議庭認為馬是被動接收檢察總長交付的監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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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誤導成他藉總統身分違法操控取得應祕密的資訊與個資。本案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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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曾判「太陽花」學運要角林飛帆、黃國昌等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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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的律師團曾提醒合議庭「又站到十字路口」。昨判馬無罪後,合議庭表示,法院須堅持證據裁判主義和嚴格證明法則,馬案、太陽花都是同一標準,法官判案沒有政治立場,法官的職責就是好好寫判決。 高院表示,馬英九被檢方起訴的兩大理由,一是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洩漏監聽資料,另外是同年九月四日教唆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馬英九洩密案昨天獲判無罪確定,高院發言人連育群說明合議庭判無罪理由,在於檢方未提出足以證明有罪的事證。 記者曾吉松/攝影 分享 facebook 合議庭認為,馬英九向當時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轉述,但未給他們看報告,和黃交付報告給他的行為有異,且兩人身分、職權、立場不同,是不同的兩件事,不應混為一談。判決指出,黃世銘的行為不能混淆成馬的行為,更不能誤導成馬藉總統身分違法操控取得應祕密資訊和個資,進而引申為馬危及檢察體系的外部獨立性,違法傳遞、利用柯建銘個資,損害資訊取用法制化。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起訴的各項事實,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不足,就是無法證明,法院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實現公平法院理念。高院指出,馬英九擔任總統時,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在五權分立架構下,總統不具通保法第廿七條第一項、刑法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的犯罪主體身分。更一審認為馬既沒有職務行為,也不是黃世銘的共犯;關於被起訴違反個資法部分,馬也沒有透露柯的隱私資訊。馬被起訴教唆黃世銘洩密部分,合議庭認為,馬英九僅請黃世銘向行政院長江宜樺「補個報告」,且黃證稱因專案報告「多一份」而提供給江,不是馬唆使,且「指示」不等於「教唆」,教唆應有清楚、明確的要求。高院指出,馬英九擔任總統時,雖是公務員服務法上的「公務員」,如果違反規範,有因失職遭受懲戒處分的可能,但要追訴刑責,必須要符合刑事處罰構成要件。台北地院以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規定判馬英九無罪,高院更一審雖指此見解並不一定正確,但因同樣認為馬無罪,直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