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王男與黃女選在民國99年9月9日結婚,
,希望婚姻長長久久,
,未料王男就讀大學進修部認識同學楊女,
,雙方發生肌膚之親,
,導致黃女與王男離婚,
,兩人婚姻僅維持2年6月,
,黃女請求損害賠償60萬元,
,法官查出王男與楊女確已逾越一般夫妻所能容忍範圍,今天判決兩人連帶賠償16萬元。,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