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將連署書送往中選會補件 。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十七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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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應受理以核養綠公投的補充連署書。中選會雖收下之前拒收的兩萬多份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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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稍晚又稱其為「補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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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不服法院判決。本人非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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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願意從曾擔任行政機關首長多年的經驗來檢驗中選會主委是否適任。早在去年底立院通過公投法修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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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即預測今年的九合一選舉一定會公投案大爆炸。中選會除應依法(和依機關性質)嚴守公正和獨立性外,也必須負起便民服務、高效率行政機關的角色,可是從這幾個月的表現來看,中選會顯然忘了它兼具上述兩個角色的責任。違反公正獨立部分,各界已多有批評,本人要補充作為便民服務、高效率行政機關部分。 以公投案來說,中選會從頭到尾只停留在公投法裡面的作業流程與時程,但法條訂的只是通案最基本的要求,而且通常是用來規範行政機關的。一個主動負責、講究行政效率的行政機關,一定會再製作一個更具體的、所有配合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業務利害關係人可以遵循的作業流程與時程。舉例來說,為協助公投案提案人進行各階段連署作業,使公投案可以併大選舉行,最後階段連署書送件的截止日期卻要讓提案人去猜,媒體有猜是九月十四日,中選會不置可否,只聽到陳主委反反覆覆放話說哪個或哪幾個案若不在哪天前送中選會,「很有可能」來不及綁年底大選之類,而且這些放話又已經快到關鍵日期,甚至這些日期連中選會承辦官員都不敢證實,這是一個負責任的行政機關嗎?以核養綠公投案就是典型的受害者,從提案階段主文的刁難到連署階段的送件、補件爭議,均因未公告可資遵循的作業時程以致造成連串爭議,這點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中直指,中選會處理爭議的作法「引發不必要訟爭」,也為行政機關該有的態度作了最佳的詮釋。另一個各界注意的議題,是戶政機關對連署書的審查。公投推動團體對死人連署或造假確實因不容易驗證而有發生的可能,但是對未簽名或蓋章的連署書沒能在過程中發掘,導致產生那麼高的比率,卻是很不可思議。中選會對提案人的質疑完全不予理會,也未提出未來可行的複查或確認程序,這又不是一個行政機關應有的態度。中選會對於戶政機關除提供審查要點和獎金外,公開說「這些機關我管不了」,雖然它指的是審查時程,但不免讓外界懷疑各個不同戶政機關是否有一致的審查標準和品質,中選會完全沒有給外界它重視這個問題的信任感!依本人在中央機關擔任首長的經驗,深信絕大多數常任公務員的守法與認真負責的態度,會有上述離譜狀況都是首長的無能。為讓中選會所有努力的工作同仁可以把年底選務辦好,以獲得外界的信任,且不致於在選後衍生選務爭議,只有陳英鈐立即下台一途!或許有人會說大選在即不宜陣前換將,但是我認為中選會這幾個月來表現的無能已經足以讓陳主委引咎下台,才能提升中選會行政效率,才能拯救中選會聲譽,才不會犧牲我國的民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