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開發版圖大致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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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就是確保融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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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與台電簽署購電合約。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趙梅君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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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機構與開發商間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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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審慎評估是否建立「銀行團接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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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風險在可承受範圍內。許多大型投資案為避免當投資者因財務或其他因素導致開發計畫成為「爛尾樓」,都會建立銀行團介入、第三方接手的制度。 不過,趙梅君指出,政府版本購售電合約中,並未明定銀行團介入權,加上國內融資機構在離岸風電產業經驗不足,間接導致融資機構卻步。她建議,融資機構在評估是否承作離岸風電融資案時,也應考量是否建立相關制度。能源局能源技術組組長陳崇憲表示,購售電合約規範的是台電與發電業者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融資合約中是否納入銀行團接管機制,屬於融資機構與發電業者間的契約,如果銀行團認為有必要,當然也可以於雙方合約中明訂。KPMG安侯建業執行副總陳文正則表示,銀行對於離岸風電專案融資呈觀望態度,主要是擔心放款比例在單一產業風險過高。不過,在銀行與開發商間持續溝通下,除了專案融資,部分擔保融資也是可行方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