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七三七號解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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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押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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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聲請羈押的理由及證據是法院是否裁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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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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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適當方式即時使犯嫌和律師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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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刑事訴訟法部分規定應於一年內修正。該解釋也有但書,大法官指出,為了確保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若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性命、身體的疑慮,例如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可以限制或禁止獲知聲押有關證據。至於應用哪種「適當方式」讓犯嫌及律師獲知聲押理由及證據,是讓辯護人閱卷,或由法官提示、告知,大法官認為這是立法裁量範疇。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大法官的解釋一公布就有效力,效力及於所有機關,在完成修法前,院檢應根據解釋意旨審查偵查中的羈押程序,讓犯嫌及律師即時知道檢方聲押理由及證據。針對法務部在辯論庭上強烈主張偵查不公開,反對開放讓犯嫌知道偵查資訊…大法官指出,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的實現。大法官也建議,未來修刑事訴訟法時,宜考慮將強制辯護制度擴及於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本件解釋源於台北市前市議員賴素如於二○一三年間捲入台北雙子星開發弊案遭檢方聲押,她及律師主張需了解檢方聲押理由、事實才能答辯,卻被以全案仍在偵查、辯護人在審判中才能檢閱卷宗等理由拒絕,因而聲請釋憲。賴素如昨天對釋憲結果表示肯定,她強調,聲請釋憲不是為自己,而是有感於羈押中的被告沒有閱卷權、沒有資訊取得權,導致人權受到侵害,不符合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犯嫌規定「逃亡或有逃亡之虞者,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大法官認為,這兩項規定導致犯嫌只知道聲押依據的事實,不知道聲押理由的具體內容、有關證據,不符「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