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鄧姓男子去年搭台中客運公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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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女大學生「小芬」及其妹妹坐在公車最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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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以手心朝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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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指頭連續觸摸被害人臀部數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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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8月。得上訴。法官審酌,鄧男為逞一時私慾,不顧被害人身體自主權及感受,利用公車行駛中晃動作為掩護,違反被害人意願,對被害人猥褻,造成被害人心理及精神上蒙受難以磨滅之陰影,犯後未與被害人和解,予以判刑。 判決書指出,鄧男於去年6月6日上午,在台中市中清路與北平路口搭台中客運公車,見被害人「小芬」及她的妹妹坐在公車最後排右側,即前往坐在最後排中間位置。 鄧男利用公車行駛中晃動作為掩護,身體不斷朝「小芬」方向靠近,以手肘觸碰被害人腰部,再將手放在他與被害人中間的椅子上,以手心朝下方式,將手往被害人臀下方移動,碰觸被害人臀部。被害人查覺有異,乃以包包擋在座椅中間,鄧竟然向被害人說「妳的包包壓到我的手」,「小芬」僅得向他道歉,並將包包移開,他再以手心朝上的方式,將手鑽往她的臀部下,以手指頭觸碰她的臀部數十秒。鄧男於公車抵達台中公園前離開座位準備下車,被害人即衝向公車的張姓司機,向張表示遭鄧摸臀部,請張幫忙,張將公車開往警分駐所報案查獲鄧。鄧男去年搭台中客運公車時,見女大學生「小芬」及其妹妹坐在公車最後排,利用公車行駛中晃動作為掩護,先以手觸碰「小芬」的腰部、臀部,經被害人發現,竟以手心朝上方式,以手指頭連續觸摸被害人臀部數十秒,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8月。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