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出借權的議題引起大眾的關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最近「公共出借權」的議題引起了大眾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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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出版業朋友或立法委員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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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把公共圖書館的「借閱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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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出版業界的「銷售量」下滑劃上等號。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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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圖書館的借閱量和出版銷售量之間的消長間是否有統計上顯著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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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仍未有足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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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正是「公共出借權」用以自我辯護的主要論點。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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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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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知識的來源越多元(例如網路),直接以圖書為知識來源的民眾亦隨之下降。聯合報系願景工程「107年民眾閱讀行為」調查指出,逾40%受訪者,一整年沒看書,甚至有19%表示超過10年沒讀書,而沒時間、看書太花時間、不喜歡閱讀、沒有閱讀習慣更是這些受訪者普遍指出的沒閱讀的原因。凡此總總,都顯示圖書銷售量的下滑是個複雜的因素,要歸咎於圖書館恐怕是過度推論,而自許為「城市客廳」的公共圖書館不正擔起著培養民眾閱讀習慣的責任?公共圖書館的存在目的是確保民眾可以在無償、普遍和平等的基礎上取得知識和資訊,公共圖書館應該是任何一個國家在文化、資訊傳播、素養和教育長期發展策略上重要的一環。代表全世界圖書資訊界及其使用者利益的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FLA) (擁有超過1,400個會員,遍及全球140餘國的國家與國際型圖書館學會、機構、組織和個人)闡明其對「公共出借權」的立場,我相信這也是臺灣圖書館界的立場: 1.IFLA 並不偏愛(favor)「公共出借權」原則,認為「公共出借權」將危害民眾無償取用公共圖書館服務。儘管如此,IFLA認為大部分現存的)「公共出借權」體制對作者的文化和社會支援確實值得讚揚。2.一個國家是否建立「公共出借權」體制,應權衡「給予作者的文化和社會支援」、以及「可能危及資訊和創意表達的平等傳播」間的利弊得失。IFLA甚至認為開發中國家不應建立「公共出借權」體制,以避免損及其他文化、教育建設。3.圖書館館員應在正確的情況下,接受「公共出借權」乃是文化認同,以及對作者的經濟和社會保障支援的手段,其前提是「公共出借權」的行政資金不來自於圖書館預算,而是由政府提供的文化支持,應由政府提供獨立財政資助。4.如果建立「公共出借權」體系,則應為文化支持體制或酬勞權,並有獨立於著作權立法制度之外的保障立法。當臺灣邁入「已開發國家」之林,基於文化認同、以及對作者(與出版業者)給予經濟和社會保障支援而實施「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界無可置喙甚至雙手贊成;然則,我國公共圖書館的館藏發展與營運經費向來匱乏(甚至連十萬元的購書經費都需要中央政府支援),實施「公共出借權」的經費萬不可來自公共圖書館的預算,必須有專門預算(包含補償酬金、承辦「公共出借權」業務的人事與營運經費)。個人也無法認同將「公共出借權」置於《圖書館法》第七條,該條文指出「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而根據IFLA的立場,「公共出借權」卻可能與原條文的精神牴觸!既然「公共出借權」是文化支持體制下的產物,自應納歸《文化基本法》下,並訂定《公共出借權專法》。聽聞「公共出借權」將於年底試辦。然則「公共出借權」的程序十分複雜,包含補償對象登錄、圖書借閱資料統計、相關資訊系統建置、補償酬金金額計算與複查等程序,個人誠摯地建議,應該利用今年下半年的時間妥適規劃,讓相關資訊系統到位,明年正式試辦,以免治絲益棼。出版業和圖書館界同屬文化事業,實乃脣齒相依,與其文化事業網內互打,彼此指摘,不如共存共榮,畢竟沒有出版業的努力,圖書館沒有好書;沒有了圖書館(或是就被動提供服務),我不認為出版業就會有春天。本文作者柯皓仁,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理事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教授兼圖書館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