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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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停業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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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者將遭裁處罰鍰。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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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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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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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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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舉例來說,甲公司在102年度申請停業,當年度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甲公司在102年5月已申報並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此時甲公司應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財政部呼籲,停業中的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