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去年已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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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罰鍰的額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中研院前研究員劉孔中過去擔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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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姊夫到通傳會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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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遭裁處一百萬元罰鍰;劉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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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裁罰條文有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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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一律處以一百萬元以上罰鍰」條文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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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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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作出釋字七八六號解釋宣告違憲。廉政署在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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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已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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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舊法原本只要一違反至少開罰一百萬的規定,依不同情節分別可處「卅萬以上六百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處罰的樓地板都大為降低;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後,當初聲請釋憲的三案,及還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其他案件,都可依新法處理。 本號解釋源自三起案件,聲請人都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除劉案外,第二件是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江姓課長評核擔任臨時人員的妻子考績,讓她拿甲等、續僱。第三案是曾任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文物管理及行政組的吳姓組長,二○一四年辦工讀生招募,要求承辦人錄取他岳父,工讀生每周工作三日,每日八小時,時薪一一五元。劉和江、吳分別遭監察院和法務部認定違反利衝法,各處一百萬元罰鍰。大法官認為立法者沒有衡量違規情節輕重,一律處以一百萬以上罰鍰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像是短期、一次性低額勞務採購也要課處最少一百萬罰鍰,責罰不相當,牴觸憲法比例原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