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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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查核到一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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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誤以為在他國多繳的稅負可在申報國內所得稅時扣抵。但根據我國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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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若有溢繳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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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提出居住者證明、要求所得來源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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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接扣抵我國所得稅。台灣近年來積極和各國簽訂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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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海外所得者須留意是否適用國際間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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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影響權益。各國之間簽訂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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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讓所得來源國針對另一方締約國居住者的所得減免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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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供稅務爭議解決機制,藉此消除重複課稅。一般而言,所得稅減免措施涵蓋營業利潤、投資所得和財產交易所得等面向,符合居住者身分的個人或企業都可受惠。以今年起適用的台義租稅協定為例,赴義大利經商的台商,只要營業行為不構成「常設機構」,義國政府就不會對其營業利潤課稅。至於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投資所得,課稅上限稅率為10%,財產交易所得中的股份交易所得則可免稅。國稅局官員指出,據實務經驗,常有民眾獲配外國股利時,不知台灣已和該國簽訂租稅協定,仍以該國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稅負,在發現優惠稅率僅有10%後,才向國稅局主張是否可以多繳的稅款抵扣我國的所得稅。根據所得稅法,有我國境外所得、且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稅者,可以此扣抵我國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筆所得符合兩國租稅協定規定,可享有上限稅率或免稅的優惠,但納稅人卻以為未適用租稅協定而多繳稅負,應向所得來源國申請退回多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