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有責 別讓警察開槍淪被告

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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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各界及基層警員呼籲修改警械使用條例聲浪。圖為警署全員為李默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鎮鐵路警察殉職事件連日來在網路上引起開槍時機與司法挺不挺警察的爭論。筆者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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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必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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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風不起浪。這樣的現象其來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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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僅是一般民眾由於法學素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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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司法刻板印象如此簡單而已。民眾批評司法不挺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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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檢察官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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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只會高喊都是法官不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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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忘記鄭捷早已被火速執行死刑完畢的事實。但筆者想問:近十年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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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火速執行死刑的多?還是以可教化之名而放縱的更多?就在去年四月,TVBS跟東森新聞不約而同統計出一個令人心寒的數據:警擊斃嫌犯近十年僅二例無罪。在如此寒蟬效應下,員警被迫開槍,變得不再是制止犯罪、伸張公權力與正義,而是害自己成為司法被告,在媒體前讓嫌犯家屬頤指氣使要求道歉,以及打不完的官司與高額賠償。 就在上月十二日,澳洲聯邦警察在新南威爾斯與維多利亞州的交界處盤查了兩個兄弟,結果兩人在衝撞警車後,拿出刀子與斧頭攻擊警方。警方開槍反擊後,嫌犯兄弟兩人都受重傷,而嫌犯中的哥哥還被救護直升機送到墨爾本醫院搶救。事後,維多利亞州警方表示,上前盤查只是「反恐行動的標準程序而已」,而維多利亞州州長則在個人推特特別提到,「感謝警察們的英勇行為」。同樣的事若發生在台灣,恐怕連警政署署長都得到立法院被連番砲轟、被批判成是警察治國了,不是嗎?澳洲早在一九八五年就全面廢除死刑,但警方卻可強勢執法,必要時動用槍械。在對於人權、司法、法治的認知跟定義上,國內部分法官、檢察官跟西方國家的司法人員顯然不同。此外,所謂的「可教化」的操作型定義究竟為何?國內一般司法官幾乎皆為法學背景出身,少有來自精神醫學或心理諮商背景,如何能以醫學角度專業化精準評估出嫌犯在心理、生理綜合上具備了可教化的具體條件?如果在監獄抄寫佛經、吃素等外顯行為就足以證明一個人可教化的話,那麼筆者不禁要說,這無異於就是在侮辱佛教。一位年輕、正義警察的生命不該就這樣犧牲,司法應該明確站出來成為執行公權力警力的安全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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