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攝像頭 須完整記錄執法過程

根據市警目前實施的隨身攝像頭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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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將在大部分執法期間開啟攝像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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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需徵得民眾許可;而民眾若欲投訴某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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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要求查看該警佩戴攝像頭所記錄的影像。目前市警實施的警察執法隨身攝像頭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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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根據多次公聽、吸收公眾意見後於6月9日成文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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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大學法學院警務計畫主任佛利德曼(Barry Friedman)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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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警承諾將在該計畫收集公眾對攝像機使用方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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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研究報告後再根據民意進行修訂及完善。根據現有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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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隨身攝像頭的警員在執行任何逮捕、傳喚、搜查及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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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押嫌犯,在政府樓內巡邏,在任何使用武力及對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做出回應時,必須開啟攝像頭全程記錄;唯有在敏感性警民衝突、同性犯罪受害者進行交談或進行裸體搜身、以及在公眾抗議與示威遊行時,不得開啟攝像頭。現有政策規定,警員無需告訴民眾正在進行錄像記錄,而且一旦啟動攝像頭,便必須持續記錄至事件結束。民眾有權要求警察關閉攝像頭,但若警察認為停止錄像記錄不合理,則可拒絕民眾要求。所有視頻將至少保留六個月,而一旦涉及警方使用武力,則需保存至少三年,涉及逮捕的案件應保留至案件結束。而若引發對抗性警民衝突,則需保留18個月。現有政策規定,警察可以事後觀看自己攝像頭所記錄下的執法過程,但不准編輯及刪除。民眾不僅可以在對某個警察進行投訴前,向市警要求查看該警察涉入而遭投訴的事件的視頻,還可根據「信息自由法」向市警索要某一段視頻,市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必須提供。現有政策還規定,若攝像頭記錄了警察參與的槍擊等備受公眾矚目的事件,市警將與檢方進行討論後,通過媒體向公眾公開案發期間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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