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 增「三階段防逃」機制

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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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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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依個案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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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防範被告逃亡機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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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與司法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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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請立法院審議。這項修法主要是因應「司法改革方案」,強化「防逃」機制,包括增訂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的「三階段防逃」規定,並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這項修正草案是由司法院研擬,但行政院對於部分內容有意見,已加註在修法說明欄中,將一併送立法院審議。賴清德在行政院會表示,羈押強制處分是對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嚴重影響個人的名譽、信用,自應慎重從事,故有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以便依個案情節,啟動防範被告逃亡機制。修正草案賦予無辯護人的被告有「卷證獲知權」,但被告及其辯護人與第三人就所獲知的卷證內容,不得為訴訟外非正當目的使用。為解決被告畏罪潛逃問題,修正條文增訂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的「三階段防逃」規定:為強化羈押替代處分措施,明定對於停止羈押的被告,法院得命被告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法院或檢察官的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進行一定處分,避免被告逃亡國外規避刑責。修正草案並增訂,非羈押中的被告,被判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宣判時將啟動羈押審查程序,由法院決定是否羈押;若檢方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也可直接拘提並限制住居。另外,為避免有些被告在案件判決定讞後、發監執行前逃跑的「空窗期」,例如英商林克穎撞死台灣送報生一案,修正草案明文授權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避免被告趁法院送交卷證給檢察官執行前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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