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黃姓女子購入鼓山區的房屋再裝潢花約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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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中1間租給李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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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卻私下轉租給蔡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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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去年3月蔡被發現在房內燒炭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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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氣得房子變「凶宅」屋價掉了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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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李違反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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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向李提告求償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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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審理後全數判准,李須賠100萬元,仍可上訴。黃女起訴指出,2016年9月間她以220萬元買下鼓山區的房屋,裝潢整理再花35萬元,隔年11月李姓男子以5000元租下1個房間,李卻違反房屋租賃契約,擅自轉租給蔡姓男子,沒想到蔡姓男子2018年3月7日被發現在房內燒炭自殺;黃女於李來借鑰匙開門發現此事,才得知李又轉租。 黃女認為,李姓男子沒盡到維護房間的義務,且違反房屋租賃契約不得轉租、出借的約定,導致發生自殺案件害該屋成為凶宅,價值貶損100萬元,提告向李求償。法院審理時,李姓男子沒出庭,也沒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但法院依據黃女提出房地買賣價金資料、租約及凶宅房屋貶值的新聞報導等資料,法官也函詢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認定有人燒炭房價確實會貶值。法官認為,屋內自殺死亡使該屋成凶宅,一般人會排斥承租或購買,也使交易價值減低,影響房屋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蔡姓男子應負賠償責任,而李姓男子身為承租人依民法有代負責任,且李都沒出庭或具狀爭執,視同李自認黃女請求賠償的金額。高雄黃姓女子租房給李姓男子,李卻當二房東轉租給蔡,不料蔡在房內燒炭身亡,黃女怒求償1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全部判准,仍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