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前應納稅捐 合併後存續公司繳

財政部指出,

網路行銷達人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

專營FB粉絲團

,其在合併前應繳納的稅捐,

粉絲團經營

,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
財政部同時規定,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因合併而消滅的營業人辦理註銷前,

自然排序

,如已將貨物移轉或銷售,卻未在移轉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亦應由合併存續的營業人承受申報繳納義務並受罰。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2014年1月合併消滅乙公司,合併時乙公司將電腦硬體設備及軟體移轉給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此時,稅捐機關除應按移轉設備的價值,向合併後存續的甲公司追繳營業稅外,也需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以罰鍰。,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排名系統
SEO達人
台中關鍵字優化
客製化網頁
SEO優化
網站優化
專業社群行銷
購物網站租用
網路行銷
便宜網站
專業網頁設計
FB粉絲團經營
專營FB粉絲團
漸進式排名
自然排序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台中行銷達人
社群行銷達人
台中網路公司
台中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