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
網路行銷達人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
專營FB粉絲團
,其在合併前應繳納的稅捐,
粉絲團經營
,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
財政部同時規定,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因合併而消滅的營業人辦理註銷前,
自然排序
,如已將貨物移轉或銷售,卻未在移轉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亦應由合併存續的營業人承受申報繳納義務並受罰。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2014年1月合併消滅乙公司,合併時乙公司將電腦硬體設備及軟體移轉給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此時,稅捐機關除應按移轉設備的價值,向合併後存續的甲公司追繳營業稅外,也需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