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購買預售屋是取得不動產「預定買賣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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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該「權利」的成交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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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但個人出售預售屋後又購買另一預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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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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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視為整體交易扣除成本。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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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未辦理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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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獲利空間頗大,許多民眾以短期間買賣預售屋方式賺取高額利潤,卻忽略出售預售屋獲利亦屬財產交易所得。但若是出售預售屋後又買另一預售屋則不得視為整體交易。舉例來說,甲君於2010年間以2,900萬元購買預售屋A屋,並於2011年間建物興建完成前,以3,400萬元出售,另外再購買同建案的別戶預售屋B屋,甲君將購買預售屋B屋的價額,作為原先出售預售屋A屋的成本,僅於20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6.5萬元。但經稽徵機關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4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9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0萬元後,核定甲君出售預售屋A屋的財產交易所得400萬元,並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不符申請復查,主張應將前後取得A屋及B屋的預售屋視為整體交易行為。但官員指出,A屋及B屋的房地預定買賣權利,分屬不同交易標的,縱使申請人將出售A屋預定買賣權利的價款,用以購買B屋預定買賣權利,該價款是屬於B屋預定買賣權利的成本,而非A屋預定買賣權利之成本,自不得於售出價款中予以減除,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財政部提醒,買賣預售屋與買賣成屋不同,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的適用,因此,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若買賣不同預售屋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不可視為整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