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將機車往後移動兩公尺並拒絕酒測而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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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行政訴訟討公道。法官認為陳為了安全而移車未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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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警方的報告不符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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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停和酒測程序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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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拒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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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陳勝訴而撤銷原處分。
陳姓男子五月三日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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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與萬板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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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新北市海山警分局員警酒測開單,陳自認沒酒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陳主張,當時他妻子騎機車載他到便利超商門口,妻子下車到店裡買咖啡,因機車停的位置偏路中央,他避免阻礙交通,坐在未熄火的機車上,將機車往後移兩公尺後停在路邊。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陳妻騎機車載陳到超商,陳在機車未熄火情況下坐在機車上往後移車約兩公尺,停在路邊較安全的地方。警方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法官指出,陳移車速度極慢,目的是停靠路邊而非為行駛於道路。此舉是排除機車停放在道路中的阻礙,並無危害交通秩序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