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文物赴日展覽引發的正名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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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官員的最大教訓是:涉外事務凡與國家主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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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則應力爭力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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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要爭得寸步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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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得理直氣壯。
有人或許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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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即使不叫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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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芳香如故」,政府何必斤斤計較「國立故宮」被改名為「台北故宮」?為了兩字之差而損及台日關係,值得嗎?況且,爭到「國立」又如何?日本眼中的「中國」,仍是彼國而非此國,何必自我感覺良好?
這種看法未必有錯。但台日雙方所簽展覽合約,其中明文規定需使用故宮全稱,部分宣傳海報故意省略國立二字,不管何者所為,動機為何,當然即屬違約。台灣要求日本履約,乃法所必然、理所當然,並非小題大作、故意找碴,否則,何必要簽合約?
但很多人可能不知,故宮近廿年來幾次境外借展,其實並非如總統府或故宮所說「過去廿多年來,故宮國寶曾赴美、法、德、奧等國展出,均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正式名稱」。
李登輝執政時,故宮曾境外借展兩次。一九九六年在美國四大博物館展覽,名稱是「中華瑰寶:來自國立台北故宮博物院的珍寶」。一九九八年在法國,展覽名稱是「國立故宮博物院瑰寶 (台北):帝國的回憶」。
陳水扁執政時,故宮又境外借展三次。二○○三年在德國柏林,展覽名稱是「天子之寶:台北故宮博物院收藏」。同樣文物接著到波昂展覽,名稱改為「天子之寶:來自台灣,台北故宮博物院收藏」。二○○八年在奧地利維也納展覽,名稱是「物華天寶:台灣故宮博物院精品展」。
亦即,故宮近廿年來五次境外展覽,曾經五易其名,在美國叫「國立台北故宮」;在法國叫「國立故宮」,但後面加了個括弧「台北」;在柏林叫「台北故宮」;在波昂也叫「台北故宮」,但前面加了「來自台灣」四個字;在維也納則叫「台灣故宮」。
換句話說,故宮這五次境外借展,玫瑰就改了五次名字,並非如政府所說一律使用國立故宮的正式名稱。但當時之所以未引發正名爭議,更未上綱到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就是因為合約所載名稱即是如此,雙方合意,何爭之有?但故宮赴日展覽合約卻與前五次不同,台灣若不依約爭取正名,豈不讓日本得了便宜還賣乖?更何況,宣傳海報屬於展覽活動內容,當然非爭不可。
馬政府這次根據「國家尊嚴絕對優先於文化交流」原則,處理故宮文物赴日的正名風波,值得肯定。但這個模式不僅應適用於日本,也該適用於其他國家,尤其是中國;國家尊嚴不僅應優先於文化交流,也應優先於兩岸交流。
舉個例子。中國駐聯合國副代表六月初針對南海爭端,發文聯合國秘書長,其中附帶文件主張「中國有權收復台澎地區主權」。但外交部卻遲至十天後才有回應,而且回應內容竟然是「我們五十五年前就抗議過了」。如果依此邏輯,豈非曾經抗議過的都不必再抗議了?政府官員以後每遇主權質疑,是否祇要回答「請參閱某年某月某日新聞稿」即可?
台灣國際處境很特殊,也很悲哀。凡涉主權,不得不爭;凡涉正名,也不得不辯,而且要爭它辯它千遍也不嫌煩;對日本如此,對中國亦然。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