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牴觸中央 地方煤自治

日前台中市府接獲環保署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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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放寬台電明年用煤量至1200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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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盧秀燕砲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近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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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火力發電廠與台中市政府對明年燃煤數量許可證核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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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中央與地方就特定個案的爭議事件;爭議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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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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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比中央法規命令更為嚴格的「限制」規定。就行政程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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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除法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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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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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要有法律明文授權;其所規制標的,亦要有法律明文授權,對人民始具拘束力。至後者係針對組織內部人員之規範,對人民而言,並無直接拘束力。 本案所涉及空氣汙染防制法授權的「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新修正條文,在第四十二條規定,直轄市審核許可證的五項「限制審核行為」事項。該等限制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自治權」行使,自是拘束。問題是,中央主管機關究有無權限,以中央法規命令方式,訂定「限縮自治權行使」規制,此係爭議所在。依司法院民國一○五年四月廿四日公布之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由該號解釋主文及其理由書,明確說明中央不得就法律所未禁制事項,逕以行政命令侵害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公益原則,所為自治條例超越法律規定事項的自治權行使。質言之,祇要中央形式意義法律未加禁制規定,地方即有其自治權,得依自治條例授權,在維護公益所必要範圍內,增加人民負擔之強制處分。中火燃燒生煤或石油焦,依法須向各該事務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所屬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台中市政府核發許可證明時之「附款」行政處分,該附款處分如係增加空氣汙染法所未禁制的附款事項,就公益言,其如有自治條例依據,即具有審核「許可證」的「條件設定」,無牴觸中央法律致生無效之情事。中央如係以法規命令之形式所為限制規定,竟有與自治條例相競合者,各該自治條例如依上開司法解釋,並不生無效之立法爭議。因之,台中市政府對中火燃煤數量限制,即使有中央法規命令授權,除非形式法律有禁制地方另為更嚴格規制外,儘管經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式解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規定,亦不生牴觸中央法律,而自始不生效力情事。此外,對第九條得有十%容許差值,亦須依上揭司法解釋理解。是以,中央與地方允宜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意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質言之,中央如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所為公權力行使需要,須在空氣汙染防制法以「法律」形式,對審查行為有明文限制規定;否則片面逕以「法規命令」形式,並不生下位法牴觸上位法之「無效」爭議;亦即台中市政府有其增加附款條件之「負擔處分」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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