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貼警語! 遊客震到骨折 75歲船長無罪

陳姓老船長違規高齡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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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不堪航程顛簸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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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認定船長犯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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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客從望安潭門港開往馬公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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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乘客疑因不堪船隻震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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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憤而提告陳姓船長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審判陳有罪,陳姓船長上訴,高雄高分院以業者有張貼相關警語,已善盡告知義務,改判無罪確定。合議庭指出,依規定,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人年齡以六十五歲為限,最多延長到六十八歲止,「但駕照與駕駛技術優劣之間,並無必然關係」,陳姓船長事發時高齡七十五歲,但有多年駕遊艇往來望安、馬公航線經驗,對於航線季節、風向、海象變化應該比他人更加熟稔;縱使違規開船有所不妥,但無法單憑此認定他有刑法業務過失罪責。 洪姓遊客指控,當時他坐在前艙後方,緊抓鋼管扶手,因浪高低起伏,「我人彈起又落下」,才會不慎受傷。同船的陳姓、呂姓遊客證稱,當天感覺風浪有點大,船身有些顛簸。陳姓船長否認有過失,辯稱當天風浪不大,且他有長年開船經驗,駕駛技術堪稱良好,船上有扶手,並張貼「船隻行駛中,請勿隨意走動」、「風浪大請注意安全」等警語,船員更一再提醒遊客不要任意移動座位。一審澎湖地方法院認定陳姓船長駕船、指揮疏失,與洪姓遊客受傷有因果關係,且腰椎爆裂骨折傷勢不輕,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五萬元。船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定,事發當時遊艇時速並未超過最高航速限制,業者也在遊艇顯眼處張貼警語,船員更不時口頭提醒,業者已善盡注意安全義務,無法單因遊客受傷,就草率反推業者未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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